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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隊對決

比賽規則

一、 組別

1. 分級(程度)

一級:曾參加國際級或國家級比賽一級分類的團隊得報名之。在先前的比賽當中,

參與較低級別的樂隊,經由專業評委審查,可視團隊的發展歷程、過往比賽

成績與所提交的申請資料提升至一級組別當中。

二級:不曾國際級或國家級比賽一級分類(或同等等級)的團隊得報名之。

2. 表演總人數需少於30人。​

二、比賽規則

(一)、參加對象為行進打擊,不限年齡。

(二)、演出服裝不得有妨害風化之設計。

(三)、兩隊須在規定的比賽區域輪流展現兩段行進打擊橋段。

(四)、每段行進打擊橋段長度至多120秒。

(五)、比賽區域為15x15公尺見方之區域。

(六)、所有參賽隊伍依抽籤結果排定賽程,採小組晉級賽制。

(七)、需在指定區域練習及熱手。

(八)、評分標準:專業技巧、視覺展現、創造力、觀眾反應(娛樂性)。

(九)、扣分及失格規定:

(1)在熱手或演奏時干擾比賽進行者扣2分。

(2)打擊橋段超過120秒者,每5秒扣0.2分。

(3)在任何時候干擾評審評分者(包括竄改分數、賄賂評審),所屬隊伍將判定失去參賽資格。

(4)比賽時超出比賽場地者扣2分。

(5)比賽進行時非參賽者(例如:工作人員、教練)禁止留在比賽區域,違者將判定失去參賽資格。

(6)比賽場上僅能使用行進打擊樂器為主,但得使用製造音效的單音樂器(例如:哨子),不得使用預錄音效及具有音高的樂器,違者將判定失格。

 

(十)、評審擁有最終判定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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